對執法進行全過程記錄,是加強公安執法公開度和規范化的重要內容之一。十八屆四中全會《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》中,明確提及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。2015年以來,公安部也提出要求,各級公安機關實現對執法活動的全程記載,確保所有執法活動都可回溯式管理。
然而,過去對這一規范性的要求,主要停留在制度層面,相對缺少現代化的技術手段規制,加上各地的執行力度不一,導致人們對執法過程的公平性產生了一些質疑。一段時間以來,發生了多起與警察執法有關的案件,執法記錄儀的問題成了公眾關注的焦點。正因此,提出必須視音頻記錄的硬性約束,對進一步規范公安執法具有示范性意義。
不可否認,出臺這一規定,一方面是因為人民群眾這方面的法治意識在提升,社會輿論的監督也隨之加強;另一方面,也是為了防止執法過程中的權力濫用。然而,我們更應當跳出沖突視角,全面看待這項規定出臺的意義。
從當前中國的發展階段來看,風險社會已成基本特征。這一階段涌現的新矛盾、新問題,讓公安執法服務客觀上存在一定的擴張需求。而這方面的擴張,需要以執法的規范性來平衡,通過公開透明度的提升,合理限制警民雙方行為、維護雙方權益。從這個角度講,強化視音頻記錄,首要目標是保護執法所涉事實。在現實的司法裁判過程中,只能拿證據說話。在不可逆的執法過程之后,通過執法記錄儀現場固定的證據越充分,越有助于公眾還原當時的事實,減少不必要的猜疑與沖突。
當然,執法記錄儀再客觀公正,也是拿在人手中,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天然地占據一定的優勢地位。視音頻記錄下的事實,對于防止警察權力濫用、維護相對人權益的作用,自不待言。然而,只要警察執法在合理的限度之內,這對他們同樣也是一種保護。規范執法和保障警察權益,并不沖突。去年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中設立“襲警罪”,正是出于對警察權益保護的考慮。
從當前的現實看,這一規定在維護社會公正、搭建警民溝通渠道方面的效果,還會大于對警察權力濫用的限制。一份近期的調研報告顯示,關于社會矛盾的來源,百姓日常糾紛所占比例高,約為64.5%,而警察濫用職權引發的社會矛盾,所占比重卻相對較低。另外,89%的民警認為,警察權益受損,與公安執法能力的削弱“有直接聯系”,認為“不影響”的僅占3.7%。讓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規定落到實處,還需要不斷出臺一些配套措施,促進當事人合法權益和警察正當執法權的平衡。
完善公安執法權力運行機制,不僅要解決執法不嚴格、不規范、不公正、不文明等突出問題,更重要是確保執法權力在法治軌道和制度框架內運行。只有包括警察和公眾在內的全社會,對執法文明形成更多共識,才能共同推進我國的法治化進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