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于人民警察專用標志、制式服裝、證件、警械(包括警棍、催淚器、手銬、腳鐐、警繩等警用器械)等警用品管理,人民警察法、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條例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等都有相關規定。就警用標志監制和管理,人民警察法明確規定,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、制式服裝、警械、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,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。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、制式服裝和警械,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制,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,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、販賣。
如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,依據刑法的相關條文追究刑事責任,犯非法生產、買賣警用裝備罪的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。
采購相應警用器材需出具相應采購證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