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“刀槍入庫,馬放南山”,遇有緊急情況“遠水解不了近渴”。為強化隊伍管理,確保公務槍支、刀具等警用裝備不出問題,少數地方對武器、警械和單警裝備實行集中保管,同時,還要求實行雙人雙鎖保管制度。遇有緊急情況,如果其中一個管理人員(持另一把鑰匙的人)遠離時,所需的武器和警用裝備就不能及時取出,這樣就貽誤了戰機;此外武器、警械和單警裝備集中保管起來,不利于民警熟練掌握其性能,一旦使用起來會因生疏而手忙腳亂;另外,集中保管不利于隨時調用,特別是山區公安機關,由于派出所沒有保管武器的條件,武器一律集中保管在縣公安局槍庫,一旦發生緊急情況,往往因路程遠不能及時調取而放棄領用。因此,建議將槍支和其他警用裝備由民警個人保管。
2、強光手電,伸縮警棍,防割手套的使用
部分警用裝備質量不高、型號單一,使用時很不適應。在使用過程中,有強光手電不亮而又充不進電的現象;有伸縮警棍甩不出的問題;防割手套沒有大小之分,手大的戴不上,手小的又太松,不實用;催淚噴射器用過一次后不知道里面還有沒有藥劑、還有多少藥劑、藥劑用完后有沒有藥劑充裝;有些警用裝備體積大且笨重,攜帶在身上,影響追捕犯罪嫌疑人的速度。筆者建議:一是要嚴把生產廠家質量關;二是縣級以上警務保障部門要備足催淚噴射器藥劑,保證能夠及時充裝;三是生產和發放防割手套時要按大、中、小型合理搭配發放;四是將有些單警裝備合二為一,制造成多功能型的單警裝備,如:可考慮將警棍和強光手電合二為一,既便于攜帶,又可發揮大功效。
3、警用裝備管理和使用制度不健全,在實際操作中難以把握尺度。目前,一些地方制定的警用裝備管理和使用規定太籠統,沒有規定在什么情況下用什么裝備、哪些裝備需集中保管、哪些裝備應由個人保管。而世界上許多發達國家,都詳細地規定了警察使用單警裝備的等級和方法。他們的原則是使用的武力要高于對方的抗拒一級。再例如國外的警察無論是盤查還是抓捕時,只要一拔槍,發出的任何命令,嫌疑人都會絕對的服從,很少有人與警察爭辯。因為他們明白,此時他們的舉動如果被警察看做具有危險性,警察便隨時可能開槍,而對于后果并不負責。這一點,警察明白,嫌疑人也明白,因為這是他們的法律規定。而我們的民警在多數情況下,都是在處理一些緊急的、突發的事件,很難在第一時間做出上述判斷,如果選擇不當,很可能造成嚴重的后果,而后果又往往由民警個人來承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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