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《社會公共安全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》第二條
社會公共安全產品,是用于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、保衛社會主義建設和社會安定團結的重要產品,包括消防、道路交通管理、安全防范、警用械具和裝具以及刑事案件勘察、鑒定器材等產品。凡生產這幾類產品的企業,無論其隸屬關系如何,生產許可證統一由公安部負責歸口發放。其他任何部門任何地方都不得發放社會公共安全產品生產許可證,也不得發放與社會公共安全產品生產許可證目的、性質、作用相似而名目不同的證件。實施生產許可證產品的計劃由公安部提出,報經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批準,統一列入國家發證產品目錄。
經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批準實施許可證的產品,企業必須取得許可證后,才具有生產該產品的資格。沒有取得許可證的企業,不得生產該產品。經銷單位不得銷售無許可證的產品。
根據規定任何企業生產都需要提前審批。
申請警用器材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:
(一)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。申請消防器材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,還要持有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公安消防部門審核同意的批文。
(二)產品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。
(三)具有按規定程序批準的正確、完整的產品圖紙和技術文件。
(四)具有保證該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、工藝裝備、計量、檢測和測試手段。
(五)具有足以保證產品質量和進行正常生產的專業技術人員、熟練技術工人和計量、檢驗人員隊伍,并能嚴格按照圖紙、生產工藝等技術文件進行生產
、檢驗和測試。
(六)建立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。
警用器材許可證的申請